申根區(qū)指的是參加申根公約的成員國的整體。截至2007年12月22日,共有以下24個國家加入申根區(qū)有: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意大利、奧地利、希臘、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挪威、芬蘭、冰島、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和馬耳他。
《申根協(xié)定》(德語:Schengener Durchführungsübereinkommen),亦稱申根協(xié)議、申根公約或神根公約,最早于1985年6月14日由五個歐洲國家(聯(lián)邦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在盧森堡的一個小城市申根(Schengen)簽署。該公約于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約的成員國亦稱“申根國家”或者“申根公約國”,成員國的整體又稱“申根區(qū)”。
申根公約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間的邊境檢查點,并協(xié)調對申根區(qū)之外的邊境控制。即在成員國相互之間取消邊境管制,持有任一成員國有效身份證或簽證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員國境內自由流動。根據該協(xié)定,旅游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國的旅游簽證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國家。
申根簽證指的是《申根協(xié)議》規(guī)定申根公約的成員國為短期往返的外國人簽發(fā)"申根國統(tǒng)一簽證",簡稱"申根簽證"。申請者只須辦妥一國簽證,即可在申根公約的成員國自由流動。
"申根簽證"的具體申請規(guī)定如下:
(一)只前往某一申根國家,應申辦該國的簽證。
(二)過境一申根國或幾個申根國前往另一申根國,應申辦另一申根國
(入境國)的簽證。
(三)前往幾個申根國,應申辦主要訪問申根國(主訪國)或停留時間最長的申根國的簽證,并要附上其它申根國帶名單的邀請信,在簽證申請表停留期限一項中必須將在各申根國停留的時間累加填寫。
(四)無法確定主訪國時,應申辦前往的第一個申根國的簽證。
(五)各國頒發(fā)簽證所需的材料要求不變,必要時受理國可要求提供附加
材料。
(六)申根簽證不能逐個國家申辦,須統(tǒng)一在某一申根國辦理。
(七)根據《申根協(xié)定》,辦妥一國簽證克進入其它申根國,被一國拒簽意味著被其它申根國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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